聚餐飲酒后,若有人發(fā)生意外,共同飲酒的人要承擔責任嗎?
【案件回顧】
郭某參加單位組織的聚餐,席間多人共同喝下了兩瓶紅酒和一瓶多的白酒。聚餐中,郭某身體不適,出現嘔吐癥狀。三個小時后,聚餐結束,兩名同事將郭某送回了住處。
次日,郭某被發(fā)現死亡。經司法鑒定,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導致的心源性猝死。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謝物。
郭某的家屬認為,同飲人員在郭某嚴重醉酒昏迷的情況下,未能進行合理照顧,也沒有通知家屬,導致郭某飲酒過度猝死。因此,家屬將9名同飲者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66萬余元。
被告方表示,在聚餐過程中并未出現勸酒行為,且用餐結束后,兩名同事已將郭先生安全護送回家,在確認其沒有不適后才離開,已盡到應盡的義務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郭某自身心臟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,郭某的飲酒行為是否導致或者誘發(fā)了其自身疾病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,另外,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聚餐當晚郭某有過量飲酒或者意識不清、辨別控制能力嚴重受限等情形。
法院一審判決,原告主張被告同飲者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難以支持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,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。被告同飲者之一王某自愿補償原告2萬元,于法不悖,法院予以認可。
一審宣判后,原告郭某的家屬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【以案為鑒】
在聚餐中,同飲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有無勸酒行為,是法院判定同飲者有無責任的主要依據。法官表示,正常的聚會飲酒,同飲者沒有過度勸酒且盡到了合理的照顧提醒義務,一般無需擔責;但如存在不當行為,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,同飲者就可能要為意外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。
上海市閔行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周云菲提醒,在飲酒中,不應強勸飲酒,逼迫飲酒、許諾條件飲酒,甚至發(fā)現已經達到醉酒狀態(tài),仍然強制飲酒人員飲酒。
同飲者醉酒后,特別是因醉酒處于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危險狀態(tài)時,其他同飲者應負責對醉酒人進行妥善安頓,以免危險發(fā)生。包括安全護送、轉移接管、通知家屬及時就醫(yī),任何人不得縱容飲酒者駕駛機動車,尤其是同飲人達到醉酒狀態(tài),辨別與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時候。
此外,相較于參與者,酒局的召集者、組織者帶頭開啟了共同飲酒活動,理應對此項活動負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義務。(高清揚、實習生 范乃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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